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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是按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是按余额计算应税所得额。那么,如果它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既不属于股息红利/利息租金,又不属于转让财产,这种情况下它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66704949| 提问时间:2022 08/2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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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苏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你好,是转让货物的收入减成本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22 08/28 14:38
66704949
2022 08/28 14:48
老师,按收入减成本,是有明确规定按这种方式做吗?因为税法只说了股息、利息、财产转让这些情况下的处理,所以就让人很懵,其他业务类型的收入没明确规定,就不知道怎么弄了。
66704949
2022 08/28 14:48
老师,按收入减成本,是有明确规定按这种方式做吗?因为税法只说了股息、利息、财产转让这些情况下的处理,所以就让人很懵,其他业务类型的收入没明确规定,就不知道怎么弄了。
答疑苏老师
2022 08/28 14:53
你好,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按常理是这样的。
66704949
2022 08/28 14:54
好的,谢谢老师
答疑苏老师
2022 08/28 14:55
不客气,祝工作顺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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