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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1)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老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决定撤销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决定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3①从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1)(3)都是变更的选项?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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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一)”这里,是可以在“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中选择作出的。而“(三)”是只能作出变更决定的情况。
这里实质是没有区别的,只不过变更决定的情形在《复议实施条例》中又针对性的进行了规定。
《行政复议法》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2022 09/06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