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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销售收入是什么时候确认的,就是确认条件,在采取预收款方式时 是发出商品,那其他的呢

84784957| 提问时间:2022 11/21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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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1 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 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 2.2.1托收承付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2预收款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销售商品采用的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5售后回购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6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7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8现金折扣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9销售折让和退回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10买一赠一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11分期收款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2.2.12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 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2 11/21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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