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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本年将成本100000元、售价120000元的自产A产品直接向贫困灾区捐赠,将成本200000元、售价250000元的自产B产品通过民政部向地震灾区捐赠。甲公司本年会计利润总额为5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销售自产A产品和B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要求对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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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本年将成本100000元、售价120000元的自产A产品直接向贫困灾区捐赠,将成本200000元、售价250000元的自产B产品通过民政部向地震灾区捐赠。甲公司本年会计利润总额为5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销售自产A产品和B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要求对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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