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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100%扣除项目

m07969588| 提问时间:2022 12/13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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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
公益性捐赠税前12%扣除项目
2022 12/13 10:25
m07969588
2022 12/13 10:26
公益性捐赠税前100%扣除项目
家权老师
2022 12/13 10:27
都是扣除12%的,只有目标脱贫项目才是100%扣除
m07969588
2022 12/13 10:28
一鸣老师 公益性捐赠税前100%扣除项目有哪些
m07969588
2022 12/13 10:29
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m07969588
2022 12/13 10:30
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有这个规定吗
家权老师
2022 12/13 10:30
可据实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 第一类: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二类: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第三类:对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赞助、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规定: 九、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第四类:对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 三、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第五类:个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第一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二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 一、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第六类:个人向特定基金会捐赠支出 第一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二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三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四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七类:个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接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八类:个人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一、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第九类:个人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二、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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