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总局公告2017年40号,(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问题:1,“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这里的被减数“已归集研发费用”,是指计算加计扣除费用的“基数”,还是指“计算确认后”的加计扣除费用? 2.这里的意思只是说,如果有下脚料等特殊收入,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要扣减,实质上就是不让产生特殊收入对应的材料“加计扣除”,但是“据实扣除”还是可以的,是吗? 3.请举例子说明这个规定。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2023 03/26 11:37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税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
1.这里是加计扣除费用的基数的。 2.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2023 03/26 12:35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