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A公司2011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递延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别的有以下几项。 (1)201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500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和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5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5)存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75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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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账面价值=1500-1500×2÷10=1200(万元) 计税基础=1500-1500+10=1350(万元)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2)直接捐赠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500万元。 (3)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市价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账面价值:1200万元。 计税基础:800万元。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4)违法罚款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50万元。 (5)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损失时可以在税前扣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 (6)分期收款,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全额确认收入及成本,所得税是以合同约定金额确认收入,按配比原则部分结转成本35万元。 收入调减100-50=5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成本调减70-35=35(万元),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5万元。 (7)投资收益中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应纳税调减30万元。 (8)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3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0+150(折旧)+500(捐赠)-400(公允价值变动增加)+250(环保罚款)+75(存货跌价准备)-50(分期收款销售货物)+35-30+30=3560(万元)应交所得税=3560×25%=890(万元) 2.2011年度递延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150+75+35)×25%=6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400+50)×25%=11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112.5-65=47.5(万元)
2023 05/09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