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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合同,牵头方为设备方,另一方为施工方。合同签订时,分别约定了设备款与施工款,但作为混销合同税率定为了9%,且牵头单位只能开13%的设备款无法开9%的工程款。付款不能只付给施工方,因为施工方不是联合体牵头方。请问要如何处理开票问题,甲方能否分别收13%与9%的票,与合同约定的9%不一致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应该如何规避。

67500095| 提问时间:2023 05/2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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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按实际业务来开票就可以了
2023 05/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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