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说是电费是共同产生的,实务中,如何解决?进项税如何解决?发票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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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0/03 14:30
廖君老师
2023 10/03 14:35
您好,实务中就是分割单或转售,转售才能双方都抵扣进项
1.A公司没有食堂,C公司有食堂,A公司的员工去C公司食堂就餐,A公司和C公司可以签订一个共建食堂协议,平时食堂的食材由C负责统一采购并取得抬头为C公司的发票或收据,月末,由C公司制作食堂费用分割单(一式两份),C公司分别向A公司收取食堂费用,A公司凭食堂费用分割单与支付凭证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食堂费用;C公司在冲减了A公司的费用后,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
注意:分割单不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
2.1、 如果承租方和出租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建议不用分割单,直接让出租方转售,开具相应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进行抵扣。如电费进行转售,这样双方都能相当抵扣进项税。
2.2如果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其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不能抵扣进项税,可以直接用分割单形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