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是一家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5月对外销售^型号的小汽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100000元的单价销售600辆以105000元的单价销售300两以110000元的单价销售100辆两。 甲公司当月以150辆A型号的小汽车向乙公司抵偿债务,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抵偿债务金额。 该批小汽车消费税率为 12% 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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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
用小汽车抵偿债务,消费税应该按照同类最高价格计算,而不是双方约定的加权平均。
消费税=150*110000*0.12=198000
可以先按照平均价格,销售小汽车给乙公司,然后货款再转投资,可以节省消费税。直接投资也是按照最高价格,所以不行。
货款投资缴纳消费税是150*(100000*600+105000*300+100*110000)/(600+300+100)*12%=1845000
少缴纳消费税1980000-1845000=135000
2023 10/15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