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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0/22 21:00
廖君老师
2023 10/22 21:09
您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股东大会提前通知的时间是,会议召开的二十日前。但如果召开的是临时股东大会的,则是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一般情况下,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对于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由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