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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的包装物押金区分

m3830568| 提问时间:2023 11/0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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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1)增值税-包装物押金: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一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2)消费税-包装物押金: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023 11/05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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