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损失有税务和会计上的差异吗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你好 要进项转出交税
因管理不善毁损损失,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同时,该材料的毁损是由管理不善(如火灾、被盗)造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关键点)毁损一批材料,其成本为1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元,收到保险公司赔款200元,残料收入100元.相关会计分录:
1、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170
贷:原材料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2、批准处理后: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赔款200
原材料100
管理费用87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170
税收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2)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023 11/08 13:29
最瘦的胖子
2023 11/08 13:55
所以会导致税会差异吗
玲老师
2023 11/08 13:56
你好 没有的 正常交税了
玲老师
2023 11/08 13:57
增值税没有差异交税了
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