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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50元。本 年1月留抵税额为4000元,2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商城销售600辆,百货商城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7%的现金折扣; (2)向特约销售点销售400辆,支付运输单位运费6540元(含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6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540元; (3)销售本厂自用小轿车一辆(未抵扣进项),售价为103000元; (4)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40000元,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为56500元;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为150000元,税款为195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款82400元(含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自行车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年2月均符合抵扣规定。

m49741666| 提问时间:2023 11/1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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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发给你
2023 11/17 15:13
暖暖老师
2023 11/17 15:15
1、计算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540+19500+82400/1.03*3%=22440 2、计算销售自行车的销项税额 250*600*13%+400*250*13%=32500 3、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 56500/(1+13%)*13%=6500 4、销售使用过的小轿车的增值税额103000/(1+3%)*2%=2000 5应缴纳的抛值师值合计数 32500+6500+2000-2244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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