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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建议联合体每个单位均与甲方签订合同,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分别开票付款; 情况二、实务中存在甲方无法清楚乙方内部各自承担的比例,只认乙方牵头单位,乙方牵头单位收款并开具发票。乙方内部通过分包业务的形式,牵头单位给各方付款,各方给牵头单位开具发票。 注:针对情况二的实务处理,税法上是认可的;但是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议和当地的建筑部门确定一下。老师,税法上是认可的,是依据什么条文呢

菠萝猪| 提问时间:2023 11/2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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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情况二中提到实务中存在甲方无法清楚乙方内部各自承担的比例,只认乙方牵头单位,乙方牵头单位收款并开具发票。乙方内部通过分包业务的形式,牵头单位给各方付款,各方给牵头单位开具发票。这种操作方式在建筑领域是比较常见的。 税法上认可这种情况的依据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在建筑项目中,由乙方牵头单位与甲方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同时由乙方内部各方通过分包业务的形式进行付款和开票。
2023 11/28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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