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23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对外销售其自产的5万件A商品,每件A产品成本100元,售价为150元,未发生减值。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款的2%向乙公司支付代销手续费,如最终商品未售出,甲公司需收回剩余A产品,当日5万件A商品已发出。2×23年4月3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乙公司已对外销售商品3万件,当日甲乙公司结算相应货款,乙公司将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汇至甲公司开户银行。 编制甲公司2×23年4月1日发出商品、2×23年4月30日收到乙公司代销清单及结算相应货款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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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30 14:34
小筱老师
2023 11/30 14:40
(1)发出委托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5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0万元
(2)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508.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万元 贷:发出商品 300万元
借:销售费用9万元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7万元
贷:应收账款10.17万元
借:银行存款498.33万元 贷:应收账款498.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