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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半成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0万元,支付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以及消费税20万元(乙公司代收代缴),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A.210B.220C.221.3D.231.3

m44105018| 提问时间:2023 12/0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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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锁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因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增值税1.3万元可以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则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购买价款+加工费=210+10=220(万元)
2023 12/0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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