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我属于劳务公司,给当地的建筑公司去开发票,可是项目地在外地在北京劳务公司给北京建筑公司开票,项目在外地,劳务公司需要去外地预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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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建筑劳务外地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2023 12/07 10:16
84785037
2023 12/07 10:18
有明文规定么?
玲老师
2023 12/07 10:19
有的呀,建筑业异地项目需要预交税款,财税2016 36号文件都有规定。
84785037
2023 12/07 10:19
可是我给开票的公司在当地
玲老师
2023 12/07 10:21
那就不属于异地了,那不用异地预交税款这个。
玲老师
2023 12/07 10:21
是施工的这个单位,他去外地去干活,这才叫异地要预交。
84785037
2023 12/07 10:23
我这个属于建筑服务,劳务费,所以需要预缴?
84785037
2023 12/07 10:25
如果没有预缴,缴在当地了,会有什么问题?
玲老师
2023 12/07 10:26
那你现在不是说这个企业是在当地吗?
84785037
2023 12/07 10:30
我说的是,我的企业在北京,我开票的买方在北京,我备注项目名称在哈尔滨,我在想我的企业,需要预缴么。
84785037
2023 12/07 10:31
在我觉得不需要预缴的时候,所以,我没有去哈尔滨预缴,我直接把劳务费的百分之三,全部缴纳在北京当地了。
玲老师
2023 12/07 10:32
要看施工企业在哪,然后这个项目在哪儿这样理解吗?
玲老师
2023 12/07 10:32
施工的企业所在地和这个项目所在地不是同一个市的,就是属于异地要预缴。
玲老师
2023 12/07 10:33
然后北京和其他地方应有区别要和税务确认一下
84785037
2023 12/07 10:35
如果我没有预缴,会有罚款和滞纳金么?
玲老师
2023 12/07 10:36
你好,是的,会有罚款和滞纳金的对的。应该预缴,没有预缴就会有罚款和滞纳金。
84785037
2023 12/07 10:40
可是我们问过好像没有
玲老师
2023 12/07 10:41
最终以你当地税务局为准,各地可能有差异。
84785037
2023 12/07 10:48
我有个问题,您说我卖给远方材料,我就不用预缴,我去当地干活就需要呢
玲老师
2023 12/07 10:49
你好 这个不是建筑服务 这样不用
玲老师
2023 12/07 10:51
建筑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