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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从事户外家具生产出口的企业,把货物卖给洋山综合保税区内的一家贸易公司,该贸易公司再卖给境外企业。货款由贸易公司支付给生产企业。货物是生产企业运至洋山港港口码头,装船后出口。报关由生产企业在洋山港海关(海关代码2231)报关,报关单出口国是美国。请问此种模式符合出口视同出口吗

u69072309131| 提问时间:2023 12/12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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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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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日常这种情况比较多,比如出口的货物进入到保税港区,报关单上的贸易国、运抵国、指运港都是中国,这种也是正常的出口货物,可以申请退税的。
2023 12/12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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