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那如果分公司2018年新设立,分公司办理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时,就地缴纳标识选择“否”,原因选择:设立当年不就地缴纳。这时,分公司所属期2018年是否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申报,是独立申报还是汇总申报?还是汇总申报,但是不需要分摊税款?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2023 12/27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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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斐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
你好:所属期2018年分公司不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数据都汇总到总公司申报,也不需要分摊
2023 12/27 16:55
丢了玉兔的嫦娥
2023 12/28 07:39
问题,请看见截图
小斐老师
2023 12/28 09:0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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