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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小林对于同一问题有相互矛盾的答复,详见图片,还望网校老师能予以仔细解答,谢谢!

m91179266| 提问时间:01/0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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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雪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CMA,税务师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 限售股包括: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②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3.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其他参考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10]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23 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0]70 号)
01/0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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