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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房开公司与A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A将工程发包给集团内B公司,由B公司直接向房地产企业开票结算,是否有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问,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该条款是否可以和B公司结算,开票。

TT| 提问时间:01/1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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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如果A建筑企业与B公司属于同一集团内,并且A企业授权B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那么B公司可以直接与房地产企业结算工程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文第二条规定,如果B公司向房地产企业提供了建筑服务,并由B公司直接与房地产企业结算工程款,那么B公司应该缴纳增值税并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建筑合同的A企业不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A企业已经授权B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且B公司已经与房地产企业直接结算工程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A企业不需要再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
01/1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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