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我想咨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折旧费的问题,我们18年购进固资100万,并在当年享受500万一次性扣除政策;因为这些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和研发,所以每一年的研发加计折旧申报时,是把账面折旧按研发工时分配出的折旧额进行加计扣除的(每年的工时不一样,每年加计折旧也不一样),现在税局提出我们应在18年把研发折旧比例3对应的原值一次性加计扣除(比如说18年研发折旧和生产折旧3:7的工时比例分配)同时19及以后年度不得再进行加计折旧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折旧费用1、2条款,税局认为应根据第1条款将工时分配出研发折旧后再根据第2条款将划分出的研发折旧对应的原值一次性扣除,我方认为这两个条款应是平行关系,对非于专用研发的设备加计折旧,应该直接适用第1条款,在各年按研发工时分配账面折旧,请问这加计扣除折旧费的条款应该如何解读?谢谢

天目朵朵| 提问时间:01/12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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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按照一定规则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对于折旧费用,政策规定了两个条款:第1条款和第2条款。 第1条款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加速折旧政策的,可选择一次性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根据企业的选择,可以采用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 第2条款规定,企业根据财务、税务有关规定,对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用仪器、设备,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非专用研发设备,允许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对于您的情况,如果您的设备在18年已经享受了一次性扣除政策,那么在以后年度,您仍然可以按照研发工时比例分配出的折旧额进行加计扣除。这是因为第1条款和第2条款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条款的适用可能会对企业的加计扣除金额产生影响。 总之,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按照要求归集和分配研发费用,以确保能够充分享受政策的优惠。
01/1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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