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位于市区的某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应税药品和免税药品。以预收款方式向医药经销店销售应税药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350 万元制药厂下设的位于同一市区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本厂生产的应税药品,取得销售收入价税合计 280 万元,另收取优质费 2.4 万元。销售免税药品,取得货款 15 万元。外购生产应税药品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 200 万元,运输途中合理损耗 5%,因管理不善损失 5%。免税药品生产车间领用上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的生产应税药品的一部分原料(进项税额已抵扣),成本为 3万元(含运费成本 1 万元,支付运费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合同约定货物下月初发出。计算销项税额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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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280+2.4)/(1+13%)*13%=32.49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0*13%*(1-5%)-(3-1)*13%-1*9%=24.35万元
01/13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