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您好,请教您一下,员工在23年11月离职,24年3月公司有回款,需要给员工发提成,我在个税系统综合所得申报7300,个税系统显示员工应交税费219元,于是给员工实际发放了7300-219=7081元,现在员工提出异议,说7300减去5000之后的2300需要交税,2300乘以百分之三等于69元,我觉得员工23年已经离职,24年没有在公司任职,不能享受5000免税额,所以个税系统是按照7300乘以百分之三等于219元显示的税额,您看对吗?

84784994| 提问时间:03/0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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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对的 因为是离职了
03/07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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