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公司有2个网页功能性产品,一个在大陆地区,一个在海外运营,目前成本都记在北京公司,如果想把海外运营产品核算主体改为香港公司,主要成本(算力、云服务器租赁费用)开分割单,分相应部分给香港公司可行吗? 收入也有一部分是北京公司PayPal账户收款,签一个代收款协议,北京公司收款转给香港公司,作为香港公司收入,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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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成本分割与核算主体转移:
从理论上讲,将海外运营产品的成本分割并转移到香港公司是可行的,但这需要确保成本的分割是合理、公正且可验证的。算力、云服务器租赁费用等成本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同协议或其他合理标准进行分割。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确保分割单的制作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且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每部分成本的归属和分配。
同时,需要考虑税务方面的问题。成本的转移可能涉及到不同地区的税务规定,因此需要确保操作符合相关税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1.收入的转移与代收款协议:
北京公司通过PayPal账户为香港公司代收款项,并通过代收款协议将款项转给香港公司,作为香港公司的收入,这种做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确保代收款协议的内容明确、合法且符合双方利益。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责、款项的流转方式、结算周期等关键条款。
同时,需要关注外汇管制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转移符合相关法规,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所以,将海外运营产品的核算主体改为香港公司,并对成本和收入进行相应调整是可行的,但需要确保操作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税法和法规要求。
03/11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