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烟草公司为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将库存烟丝400万元(自制,不含增值税)交给W企业,委托W企业加工甲类卷烟300箱(250条/箱,200支/条,W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W企业按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全部加工完成后交由烟草公司收回,烟草公司以4万元/箱的价格将全部300箱卷烟销售出去。(甲类卷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计算W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烟草公司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m873790968| 提问时间:04/08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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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请稍等一下,稍后给你具体解析
04/08 12:41
沈洁老师
04/08 12:59
你好,具体解析如下: 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卷烟实行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故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00+300x0.1+ 300x150/10 000)/(1-56%)=987.5(万元) W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987.5x56% 300x150+10 000 =557.5(万元)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因而烟草公司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x300x56% +300x150/10 000-557.5=119(万元)
m873790968
04/08 14:54
老师,委托加工收回的卷烟已纳消费税也能扣除吗?有依据吗
沈洁老师
04/08 16:29
你好,可以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的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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