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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宁服装厂(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5月1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服装,不含税价款为100 000元,成本为80 000元,合同约定货款分别于当年6月1日、7月1日两次等额支付。该批服装已于5月1日发出,服装厂在合同规定日期收到相应价款和销项税金。

m00594888| 提问时间:04/11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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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销售成立时的会计处理:借记“长期应收款”(或应收账款)100,000元,代表合同约定的总销售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元,表示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结转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80,000元,贷记“库存商品”80,000元。 2.后续分期收款时的会计处理:在6月1日和7月1日,每次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50,000元(因为是两次等额支付,所以每次为100,000元/2)。贷记“长期应收款”(或应收账款)50,000元,表示货款的收回。 增值税的处理: 在销售成立时,按照不含税价款100,000元计算销项税金。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这里以13%为例,实际税率可能有所不同),则销项税金为100,000元 * 13% = 13,000元。 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收到价款时,应同时收取销项税金。因此,在6月1日和7月1日每次收款时,除了货款50,000元外,还应收取销项税金的一部分,即13,000元/2 = 6,500元。 在会计分录中,收到货款和销项税金时,应借记“银行存款”56,500元(货款50,000元 + 销项税金6,500元),贷记“长期应收款”(或应收账款)50,000元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元
04/1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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