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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的研发人员在职时间不够183天,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吗?

拼命菇凉| 提问时间:04/17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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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你好,同学 这个可以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加计扣除里的研发人员在职天数没有满183天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享受到加计扣除政策,但具体情况需要实际情况来决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加计扣除的方式减免部分税收,但在把具备条件的研发项目作为加计扣除项目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计划的研发机构应当在当期自收入当期支出原则下实施研发项目;2、研发人员的在职时间应满足183天的要求,即每一位研发人员在当期应该拥有183天的有效服务时间,否则无法计入研发费用中获得减免。 加计扣除也是有限度的,企业对每一项研发项目所得的减免金额不能超过其当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并且在同一研发项目中,各受益企业从该项目中获得的减免额总和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实际研发费用。所以,虽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加计扣除里的研发人员在职天数没有满183天的情况下,但不一定就不能享受到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情况仍需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
04/17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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