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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持有华南地区丙东粮加工公司65%的股权,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丁公司是种植业上市公司,为扩大生产链,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后,与甲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以丙公司的65%股权参与丁公司增资扩股,获得丁公司估值1.2亿元的限售股股票,限售期12个月。假定该交易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根据资料计算甲公司取得丁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和丁公司取得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答案 :甲公司取得丁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丁公司取得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1 000 万元。 即甲公司取得丁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及丁公司取得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均按照丙公司65%股权的原计税基础1000万元确定。 老师没太明白为什么

425525625| 提问时间:04/26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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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朝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亲,这里强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文如下: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04/26 13:11
朝朝老师
04/26 14:00
亲,忽略以上内容哈。以下面的为准: 丁公司(收购企业)从甲公司(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手中获得丙公司股权(被收购企业),题目告知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甲)取得收购企业(丁)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丙)的原有计税基础(1000万)确定。 【2】收购企业(丁)取得被收购企业(丙)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丙)的原有计税基础(1000万元)确定。 参考文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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