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这里为什么没有把退出协议的王某和李某给减掉呢?麻烦会的老师解答一下 谢谢了

84784999| 提问时间:05/09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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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云苓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同学您好,请稍等,正在解答
05/09 14:08
84784999
05/09 14:15
好的 麻烦老师尽快解答一下
云苓老师
05/09 14:29
职工自愿退出股权激励计划不属于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情况,而属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取消,因此,企业应当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在最后一年把员工加速行权的费用扣除,那么甲公司实际上三年总共确认的是满足可行权条件的60-5-3-1人,并不能体现由于王某在会计处理上做加速行权的处理(乙公司是同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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