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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如何理解这句话是正确?共同控制按字面理解不就是要多方来控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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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举个例子,假设有A、B、C三家公司,他们各自持有某合资公司D的30%、30%和40%的股份。虽然A和B联合起来可以拥有60%的股份,从而理论上能够控制D公司,但如果他们没有形成共同行动的协议或机制,那么他们并不能构成对D公司的共同控制。只有当他们达成某种协议,并实际上共同行使他们的控制权时,才能说他们对D公司形成了共同控制。
因此,这句话的意思是,仅仅存在多个能够集体控制的参与方并不足以构成共同控制,还需要这些参与方在事实上共同、持续地行使他们的控制权。
05/11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