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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这最后一句话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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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我给解释的是图一
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用于记载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并用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这些凭证通常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等。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可能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
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格式、内容或程序上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那么其进项税额将无法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如果资料不全,其进项税额也将无法抵扣。
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A企业是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B企业购进了一批原材料,并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然而,在抵扣进项税额时,A企业发现其无法提供与这批原材料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由于资料不全,根据规定,A企业这笔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将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纳税人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如果其购进的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等用于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额也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如果这些资产是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那么其进项税额仍然可以全额抵扣。
05/15 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