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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这句话能举例子帮助理解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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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例子一: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
假设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为了增加贷款的保障,乙银行要求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并与丙公司约定保证期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
在这个例子中,约定的保证期间(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约定被视为没有约定。因此,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将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从2024年1月1日起算6个月。
例子二: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约定
同样假设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这次,乙银行与丁公司作为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也为2023年12月31日。
在这个例子中,约定的保证期间(2023年12月31日)与主债务履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同时届满。这样的约定同样被视为没有约定。因此,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也将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从2024年1月1日起算6个月。
例子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假设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但是,在贷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乙银行与保证人戊公司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得非常模糊不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戊公司的保证期间将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从2024年1月1日起算6个月。
05/17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