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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母公司(持股比例100%)为文旅部系统下的事业单位,2016-2019年无偿为我单位提供办公场所,由我单位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2020年至今,母公司跟我们签订了租房合同,仍然由我单位缴纳房产税,并且是按从价计征,请问这样是否违反税法规定?我单位和母公司之间有租房合同,是否必须按照从租计征房产税,房产税纳税人是否可以协议是承租方(我公司)?

在水一方| 提问时间:05/22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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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通常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等,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也可能成为纳税义务人。在您的情况中,虽然您单位与母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但房产的产权仍属于母公司(事业单位),因此从法律上讲,母公司应当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实际上由您单位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做法,可能是在实际操作中的一种安排。这种安排是否违反税法规定,需要具体分析税法中是否有关于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特别规定,以及当地税务机关对此的具体解释和执行。 是否必须按照从租计征房产税的问题,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取决于房产的用途和纳税人的选择。在您的情况下,虽然签订了租房合同,但如果房产仍然按照从价计征的方式缴纳房产税,这并不直接违反税法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房产税纳税人是否可以协议是承租方(您公司)的问题,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的身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能通过协议进行变更。因此,即使您单位与母公司之间有租房合同,您单位也不能因此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协商由您单位代缴房产税,并且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可,这种安排是可以被允许的。
05/22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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