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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帮忙看看这个情况吗?我们公司是A,B是一个居民企业(在国内),C是一个非居民企业(HK的)。我们A是普通合伙人,只做管理人的角色,不出资。B、C各自出资,A就用他们的钱投资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两个有限合伙人,一家是境内公司(居民企业)一家是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约定加入投资期5年,5年满就会退出投资,进行清算。那么清算完成后,我们的把钱打回给那两个有限合伙人。对于这两个有限合伙人,他们应该缴纳什么稅吖?

吃CPA的苦| 提问时间:05/2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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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居民企业B需要按照其在中国境内的所得计算并申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或优惠税率(如适用)。 非居民企业C需要按照其在中国境内的所得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按照源泉扣缴方式)。 两个有限合伙人在收到清算资金后,需要按照各自的税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和申报。
05/2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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