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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20年12月委托乙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 1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 3.5 万元(不含增值税),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1.5 万元,该批应税消费品已经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假定甲、乙公司均适用增值税税率 13%、消费税税率 10%,会计分录可以这样写吗?

m386998588| 提问时间:06/19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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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你的会计分录完全正确
06/19 17:55
m386998588
06/20 09:17
好的,感谢老师解答!
暖暖老师
06/20 09:17
不可取祝你学习进步,早日上岸,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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