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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怎么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什么叫做有住所呢?公司新进一同事,目前的情况是,全家移到香港,居住在香港。但是,我们公司想让他在香港帮忙开拓一下市场,所以她今年6月10日去香港后,目前没有回大陆上班,都是在香港跑项目移动办公(或者说是居家办公)【本年居住在大陆未满183天】。 2、在境内有房,算是住所吗? 3、他在大陆持的是通信证和居住证。 问题:他这样算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我们个人所得税要如何申报?

DL151897104| 提问时间:07/08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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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该同事属于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中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区分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标准: 1.住所:税法上所称的“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居住时间: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在这个案例中,你的同事全家移居香港,并且今年6月10日去香港后未回大陆上班,截至7月8日,其本年居住在大陆未满183天。同时,他因工作原因在境外居住,待工作原因消除后仍会回到境外居住,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在大陆持有通行证和居住证,也不能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综合来看,他不满足居民个人的条件,应属于非居民个人。 对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具体的申报方式和税率等,应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进行操作。
07/0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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