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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给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打的保险款,但是是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给我们开的发票,这样可以吗?

66829028| 提问时间:07/0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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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种情况通常是不可以的。 在商业交易中,付款方和发票开具方应该保持一致,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财务核算的清晰性。 您向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保险款,正常情况下应该由该河南分公司给您开具发票。 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有明确的授权和财务安排,指定由郑州中心支公司开具发票,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合法证明和解释,可能会被接受。 但为了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和财务纠纷,建议您与鼎和财产保险方面进行沟通,了解其具体的操作依据和合理性,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或说明。 例如,如果是因为业务实际由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接和处理,且有总公司或河南分公司的明确授权文件,说明由郑州中心支公司开票的合法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是可行的。 总之,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谨慎对待,确保交易和发票的合规性。
07/09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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