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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月购入债卷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初始价值为100万元,年末公允价值110万元,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是否需要纳税调增10万元的其他综合收益,同时确认递延所得说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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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纳税调增10万元的其他综合收益,也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各项资产,包括投资资产等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在会计处理上,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但在税务处理上,仍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不认可公允价值的变动。只有在实际处置该金融资产时,才需要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企业购入的债券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初始价值为100万元,年末公允价值110万元,会计上确认了1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增加,但这部分变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产生纳税调整。
07/18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