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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派出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税务人员或部门为一方,被认为违法的当事人为一方,有关证人等共同参加,由税务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
以下是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一些要点:
1.行政处罚告知: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注:按照新的《行政处罚法》,提出听证的期限应当为5日)
3.受理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4.举行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听证结果:听证结束后,税务机关将根据听证情况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对听证后的处罚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进一步的法律救济。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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