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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吴某不是可以选择李某或张某的任意一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为什么前两个不对?

m52494718| 提问时间:2024 07/23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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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稍等在做具体解释
2024 07/23 11:59
耿老师
2024 07/23 12:02
你好!补充赔偿责任是有限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里的“补充赔偿责任”意味着该责任同时具有“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的性质。具体来说,“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能就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是指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次性责任”,是指其他债权人不得重复向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提出赔偿请求。 此外,关于抽逃出资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这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抽逃出资的股东不仅需要向公司返还出资,还可能需要对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来说,张某和李某应当在各自未如实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如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还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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