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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实行全民营销卖房政策,全民营销经纪人涵盖员工+非员工,对于全民经纪人卖房佣金: 1、员工取得的卖房佣金,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 2、无论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都可以要求全民经纪人开具发票吗? 3、对于所得性质的认定,是否会影响工资总额?如果没有准确的区分性质,会有什么影响? 4、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角度,无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最终年度汇算清缴,个税税负应该是一一致的哈

月桂而散漫| 提问时间:07/2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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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员工取得的卖房佣金通常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为员工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一般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2.对于员工取得的卖房佣金,由于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公司可以通过工资表等形式发放,无需员工开具发票。对于非员工(全民经纪人)取得的卖房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公司支付时需要其开具发票。 3.所得性质的认定会影响工资总额。如果将员工取得的卖房佣金错误地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会导致工资总额计算不准确,可能影响企业在统计工资相关数据时的准确性,也可能影响与工资相关的一些费用计提和列支。同时,如果没有准确区分性质,在税务处理上可能会存在错误,导致税务风险。 4.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角度来看,在一定条件下,无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最终年度汇算清缴时个税税负可能是一致的。因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会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统一的税率表计算纳税。但需要注意的是,两者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计算方法和税率是不同的。 例如,员工 A 全年工资收入 10 万元,卖房佣金 2 万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非员工 B 取得卖房佣金 2 万元,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与其他综合所得合并计算。
07/2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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