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市本级二级国有企业按照市国资委企业重组的要求,将其子公司的部分业务及房产无偿划拨至市本级二级企业,完成业务剥离及房产无偿划拨后,将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区本级国有企业。市本级二级国有企业和区本级国有企业的股东均为同一个国有企业,这种情况下能否适用于特殊性税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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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虽然市本级二级国有企业和区本级国有企业的股东均为同一个国有企业,且进行了相关的业务及房产划拨和股权转让,但这并不一定能直接确定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
在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方面,通常需要遵循相关的管理办法。要确定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可能需要进步考虑以下因素:
1.重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是否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划转双方的产权关系、决策程序等是否符合规定
3.相关的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等工作是否按要求进行;
4.是否存在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情形,如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5.存在问题、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通过、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等。
07/29 17:42
薇老师
07/29 17:45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目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收购资产或股权不低于 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建议企业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