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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保理公司的利息费用超过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吗?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lpr 为准吗?

皮皮糖| 提问时间:07/3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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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支付给保理公司的利息费用超过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以参考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07/30 15:50
皮皮糖
07/30 15:59
保理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
朴老师
07/30 16:05
保理公司通常属于非金融机构。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皮皮糖
07/30 16:16
那是以人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准呢,还是以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给某户类似企业的利率为准?另,实际按基准利率加百分之四十五,可以全部扣除吗
朴老师
07/30 16:17
同学你好 这个最好是按人行哦 2.不能
皮皮糖
07/30 16:26
如果是一年期的,以保理公司实际发放融资那个月的人行公布的那个月的lpr为准吗?向上浮动百分之四十五的部分也能扣除吗?
朴老师
07/30 16:30
只要 在保理业务中,相关利息和费用的扣除规定可能会受到具体合同约定、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般来说,如果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并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按照该利率进行计算和浮动,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以此为依据。 关于向上浮动百分之四十五的部分是否能扣除,这涉及到具体的法律规定、合同条款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审查保理公司收取的利息和费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保理公司在发放融资款时一次性收取的利息或费用被认为不合理或不符合规定,可能会被要求在计算本金或相关金额时进行调整或扣除。 例如,在某些司法观点中,认为融资本金的认定通常应以实际支配和使用为标准,当事人未能完全支配和使用的款项一般不得认定为融资本金。如果保理公司在发放融资款当日就以预收利息的方式收取了整个保理期间内所有的利息,可能导致融资人实际可以支配和使用的款项减少,这部分预收利息可能会被认为应当从融资款初始本金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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