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您好! 模式2转模式3,我有点不理解,模式2公允价值变动转入综合收益后,不是“终身不得转损益”吗?怎么转模式3时,可以转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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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模式 2)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模式 3)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可以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
模式 2 中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确实在大部分情况下“终身不得转损益”,但在重分类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是允许转入的。
这是因为重分类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为了更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和收益情况,所以进行了这样的会计处理规定。
例如,某公司持有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初始成本为 100 万元,公允价值上升到 120 万元,此时公允价值变动 20 万元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后来由于业务模式改变,将其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重分类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20
贷:其他债权投资 12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贷:其他综合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 20
08/01 11:34
m80258768
08/01 13:32
在模式2时,账面价值:其他债权投资-100
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20,贷: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变动20),
转模式3 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20 贷:其他债权投资 120),账面:其它综合收益存在贷方余额,为何冲减不是( 借:其它综合收益20,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的?
朴老师
08/01 13:38
在这种情况下,将其他债权投资转换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他综合收益的冲减处理确实是“借:其他综合收益 2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这种处理方式的原因在于,当投资的类别发生转换时,之前在其他债权投资中因公允价值变动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需要在转换时进行重分类调整,以反映新的投资类别下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