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我公司是销售方,对方欠我公司货款一直未付清,现我公司起诉对方还款,已胜诉,货款部分给付清,然后补偿我公司的律师费1万元,这一万元对方要求开具违约金的发票,请问这个违约金的发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方是否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入账这1万元的费用,不用我公司开票,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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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一、关于违约金发票及增值税问题
1.属于价外费用的情况: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如果该律师费补偿性质的违约金是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产生的,与销售行为有直接关联,那么它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应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2.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情况:如果该违约金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并无直接关联,例如单纯是对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的补偿,可能不属于价外费用,具体需根据实际业务性质和合同约定等综合判断。
二、关于对方入账及税前扣除问题
1.入账问题:对方公司可以根据法院判决书入账这 1 万元的费用。法院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作为记账的依据之一。
2.税前扣除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凭借法院判决书、相关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同时需要满足税法规定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等原则。如果税务机关在后续检查中认为该费用的扣除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核实,企业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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