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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子公司自有资金,借给集团财务公司,按照2.25%的利率,集团财务公司支付子公司利息,利率是否符合税法要求?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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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下级子公司将自有资金借给集团财务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按照2.25%的利率支付利息,该利率是否符合税法要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该交易符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条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集团财务公司向下级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如果该交易不符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条件,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果集团财务公司和下级子公司之间属于无偿借贷,那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集团财务公司和下级子公司之间的借贷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那么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同时,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该作为应税收入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必须是真正的集团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成立,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如果没有进行集团企业登记,则不适用该政策。
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如果是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不适用该政策;如果是集团内部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的委托贷款,也不适用该政策。
融资主体(统借方)必须是集团企业,或者集团中的核心企业。该核心企业可以是集团的财务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中的某个公司。
资金由融资主体(统借方)统一借入,归还时也必须由融资主体(统借方)统一归还。
融资主体(统借方)借入资金后,统一调拨,且仅限一级调拨,如果二级或者多级转拨,则不适用该政策。
融资主体(统借方)向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借出资金的利率不得超过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利率。如果超过了,则不适用该政策,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
资金从金融机构流入,到最终使用方,必须有清晰的、一一对应的资金流。
必须签订统借统还协议。并且实务操作中,建议协议中最好明确约定,按照统借统还的税法政策,资金借出方应当提供增值税免税发票。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资金借贷必须是无偿的,借钱不用付利息。
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19年2月1日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该税收优惠政策与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两项优惠政策,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2024 08/07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