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业务描述:1、每天子公司取得的收入,集团财务公司全额上收;2、子公司每天支出使用集团公司累计上收的余额;3、集团财务公司按照每天余额,按2.25%计算利息;4、月末子公司向集团财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出:2.25%的利率偏低 问:借款利率是否有文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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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一、统借统还政策
1.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如果集团财务公司自身从外部获取资金的成本(如向银行借款的利率)高于 2.25%,那么向子公司收取 2.25%的利率可能不符合此政策,因为低于其自身融资成本。
二、独立交易原则
1.根据税法和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能会参照市场上同等条件下类似借款的利率水平来判断企业集团内部借款利率是否合理。如果市场上类似借款的利率普遍高于 2.25%,那么该利率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1.税务机关在判断借款利率合理性时,可能会参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子公司可以收集市场上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数据,与 2.25%进行比较,以评估该利率的合理性和是否有足够的文件及依据支持。
总体而言,2.25%的利率是否合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和参考相关政策及市场情况。
2024 08/07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