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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进货单价70,全部免费赠送,如果是视同销售,可以按70的单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吗?公司没有实际销售,没有销售单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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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如果外购商品全部免费赠送且视同销售,一般可以按购入时的成本价即 70 元的单价来确定计税基础,但不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70 元。
一、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确定销售额时,通常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如果该商品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参考,按成本价加上一定的成本利润率来计算销售额,但通常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机关确定。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更合适的价格参考,以购入成本价 70 元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是较为常见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直接计入 70 元到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等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同样,在确定收入额时,如果没有市场销售价格参考,一般也可以按购入成本价 70 元确定收入额来计算企业所得税,但这也是计税收入,不是会计意义上直接等同于主营业务收入 70 元。
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会计处理:
外购商品用于无偿赠送,会计上通常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账务处理一般是:
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按购入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赠送商品时:
借:营业外支出(成本价 + 相关税费)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视同销售计算的税额)
税务处理:
虽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在税务上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024 08/08 14:25